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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和稅法對債務重組損失的處理有何差異?

2006-9-18 17:9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會計稅法對債務重組損失的處理有何差異?

  答:會計上對債務重組損失的確認分三種類型予以處理:

  (1)是債權人受讓的現(xiàn)金資產低于應收債券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是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

  (3)債務人以非現(xiàn)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guī)定,債權人發(fā)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待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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