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會計上對債務重組損失的確認分三種類型予以處理:
(1)是債權人受讓的現(xiàn)金資產低于應收債券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是以修改其它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
(3)債務人以非現(xiàn)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xiàn)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guī)定,債權人發(fā)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待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