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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目前,國家對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次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2.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
3.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
4.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5.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外匯和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
從1994年1月1日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都是以前一天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參照國際金融市場主要貨幣的變動情況,公布人民幣匯率的。這一匯率制度的特點是: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將是決定匯率的主要依據。
(二)外幣結算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1.境內所有中資企業(yè)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外匯收入,繼續(xù)采用結匯制,按銀行掛牌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境外借款,發(fā)行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勞務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內調入境內的工程往來款項,經批準具有指定用途的捐贈收匯,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收入,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賬戶。
3.企業(yè)的外匯全部結售后,一般貿易用匯,只要有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實行配額、許可證和登記制的貿易進口,只要持相應的合同和憑證,就能辦理購匯。
對于非貿易項下的經營性支付,憑支付協(xié)議或合同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購匯。
4.在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匯管理維持現行辦法不變。外商投資企業(yè)仍可在外匯指定銀行或境內外資銀行保留現匯賬戶。對于超出現匯賬戶余額的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用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審批,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另外,我國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匯管理規(guī)定也沒有變化。
5.企業(yè)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留成外匯額度余額按1993年12月31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繼續(xù)使用。
企業(yè)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現匯存款,要區(qū)分兩種情況對待:
(1)按新的外匯管理辦法仍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現匯存款賬戶的,則維持現狀不變。
(2)按新的外匯管理辦法應結匯的,也可繼續(xù)保留原有現匯賬戶,但只許支用不許存入,用完為止。賬戶內余額允許用于經常項目支付,償還外匯債務或向銀行結售。
6.外匯券停發(fā)以后,流通的外匯券至199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退出流通。
總之,經過這次外匯體制改革,我國過去的雙重匯率實現了并軌,企業(yè)的外匯留成和外匯上繳都取消了,企業(yè)的用匯條件寬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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