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3]155號
頒布時間:2003-03-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證>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77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為加強契稅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進一步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現(xiàn)對契稅納稅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稅納稅人向契稅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繳納稅款前,應如實填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契稅的納稅申報暫實行納稅人(或代理人)上門申報的方式。
三、納稅人在負責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動手續(xù)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契稅代征單位)處,繳納稅款前直接申報,即申報契稅的地點與繳納稅款的地點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須確保納稅人、代征單位的需用數(shù)量,并定期將申報表同契稅繳款書、契稅完稅證等相關資料及時完整地收回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