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4]15號
頒布時間:2004-01-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jù)契稅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稅人符合減免稅規(guī)定的,由各區(qū)、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辦理契稅減免稅審批手續(xù),市局不再辦理30萬元以上減免契稅的審批。
二、契稅減免稅的審批,原則上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京地稅征[2003]532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并上網(wǎng)公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審批程序性規(guī)定〉的通知》(京地稅法[2002]171號)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辦理。
?。ㄒ唬┘{稅人申請辦理契稅減免稅事宜,不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京地稅征[2003]532號)規(guī)定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申請書》,應按個人、法人或其它組織分別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申請書(個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申請書(單位)》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審批表(個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審批表(單位)》。
(二)為了方便個人辦理減稅、免稅的事項,對于個人拆遷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契稅減免稅申請可實行窗口即時受理審批。有條件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方便納稅人的基礎上實行稅務機關征收契稅。
?。ㄈτ诮?jīng)稅務機關審批符合契稅減免稅政策的,應為納稅人開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證明》,對于契稅政策規(guī)定中明確“不征契稅”和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的,應開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涉稅認定書》。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涉稅認定書》的開具,不適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稅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法[2001]490號》規(guī)定。
?。ㄋ模σ雅鷾实臏p免稅項目,應及時登記《契稅減稅免稅登記臺帳》,不需填寫《減稅免稅審批情況備案表》報送市局。
三、各局要嚴格執(zhí)行契稅減免稅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進行審核,保證審批工作質量。同時要做好契稅的宣傳工作,采取多渠道、多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契稅宣傳,提高政策宣傳的有效性。
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申請書(個人)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申請書(單位)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審批表(個人)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審批表(單位)
5、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稅免稅證明
6、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涉稅核定通知書
7、契稅減免稅登記臺帳
此文失效,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和《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減免稅申報審核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6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