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稅發(fā)[2005]32號
頒布時間:2005-04-08 10:52:11.000 發(fā)文單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補充要求,請一并執(zhí)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精神,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省局決定從今年起,在全省范圍內施行核定征收印花稅工作。
一、核定比例幅度。確定核定比例是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核定比例是否恰當、合理,直接影響到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工作的認識程度,影響到核定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為平衡各市(州、地)稅負,結合不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的情況,確定全省統(tǒng)一的控制比例幅度,核定憑證、計稅依據(jù)和核定比例如下:
?。ㄒ唬┕I(yè)企業(yè)銷售環(huán)節(jié)買賣合同金額按企業(yè)銷售收入與材料銷售之和(含稅)的60%-100%的比例核定;購進環(huán)節(jié)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包括主要材料、輔助材料、配件備件、其他材料、機器、設備)記載金額(含稅)60%-100%的比例核定。
?。ǘ┥虡I(yè)批發(fā)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40%-60%;商業(yè)零售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30%-50%.
?。ㄈ┩赓Q企業(yè)購銷合同核定比例為采購金額的40%-60%、銷售收入的80%-100%.
?。ㄋ模┦┕て髽I(y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施工企業(yè)營業(yè)收入100%的核定比例;施工企業(yè)對外購進的各種材料、物資、設備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記載金額的70%-90%的比例核定。建設方(發(fā)包方)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實際支付工程價款100%的比例核定。
?。ㄎ澹┙ㄔO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分別按委托方實際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
?。┓康禺a開發(fā)企業(yè)房屋銷售合同金額按帳簿記載的營業(yè)收入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ㄆ撸┘庸こ袛埡贤?0%-90%的比例核定。
?。ò耍┴敭a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技術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ň牛┪戳信e的合同類應稅憑證是否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由各市、州地地方稅務局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
營業(yè)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暫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辦法。
二、為使核定征收工作既體現(xiàn)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又實現(xiàn)全省范圍內的規(guī)范統(tǒng)一,公平合理,全省印花稅核定比例下發(fā)后,各市(州、地)要在省局確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內,分別選擇確定本地統(tǒng)一的核定比例,并報省局備案。
三、各地確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原則上一年一定。主管稅務機關每年3月底前對納稅人核定當年印花稅征收比例;次年核定比例如無變化調整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不再重新核定,仍執(zhí)行原核定比例;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或征收比例有異議、企業(yè)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比例的,或納稅人有能力真實、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查實后,可適當進行調整。
四、嚴格程序,杜絕隨意性。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將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政策依據(jù)、納稅事實、核定方法等問題對企業(yè)做出詳細說明,通過納稅約談等方式進行宣傳引導,本著納稅人自愿與稅務機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讓企業(yè)充分了解核定征收的內容,引導其自愿接受。企業(yè)無異議的,逐一發(fā)放“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計稅依據(jù)、核定比例和稅款繳納期限,由納稅人簽字蓋章,并履行相關手續(xù)。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應做好核定資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以促進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
五、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于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后10日內申報繳納。
六、納稅人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已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繳的稅款,或其納入核定征收印花稅范圍內的部分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已繳稅款應在當期應納稅額中予以扣除。
七、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貼花。
八、切實加強對實行“三自納稅辦法”納稅人的管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建立統(tǒng)一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對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并妥善保存應稅憑證,以備地方稅務機關查驗。對應稅憑證數(shù)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由納稅人自行印制使用。
九、實行“三自納稅辦法”的納稅人,應定期對其應稅憑證的完稅情況進行檢查;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辦法的納稅人,原則上不再實施印花稅專項檢查。
十、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不按期申報或未足額申報印花稅的,視同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
附件:(略)
二00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