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稅發(fā)[1998]13號
頒布時間:1998-01-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將《云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應結合當?shù)貙嶋H,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xù),確保地方財政收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nèi)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企事業(yè)單位、個人和書立、領受印花稅應稅憑證的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對各類應稅憑證應定期造冊登記,統(tǒng)一匯總,按期向當?shù)刂鞴艿胤蕉悇諜C關辦理納稅申報。匯總的應稅憑證在辦理納稅申報的同時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鑒別、審核。
第四條 印花稅采取按應稅憑證據(jù)實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條 按《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印花稅:(一)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二)納稅人拒絕提供或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
第六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jù)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yè),按照銷售額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fā)業(yè),按照銷售額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務銷售額劃分不清的),按照銷售額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yè),按照銷售額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yè),按銷售額150%-40%比例核定。
?。ǘ┘庸こ袛埡贤喊床坏陀诩庸せ虺袛埥痤~80%的比例核定。
?。ㄈ┙ㄔO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100%比例核定。
?。ㄋ模┙ㄖ惭b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ㄎ澹┴敭a(chǎn)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100%-6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100%比例核定。
?。ò耍┙杩詈贤喊唇杩罱痤l100%比例核定。
?。ň牛┴敭a(chǎn)保險合同:按保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七條 印花稅代征、代售手續(xù)費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代售的單位和個人,應認真履行義務,做好印花稅的代征、代售工作。代征印花稅或代售印花稅票時,應向納稅人開具代征代售稅款憑證。
第八條 按核定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征已繳納的印花稅,經(jīng)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從當期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九條 印花稅納稅期限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條 對按憑證據(jù)實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ㄒ唬┰趹{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ǘ┮颜迟N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倍至5倍的罰款。
?。ㄈ┮奄N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