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政三[1999]11號
頒布時間:1999-1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廈門市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我局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其中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工作也取一定成效。根據(jù)我市實際及各基層局執(zhí)行過程中反映的情況,為進一步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印花稅的核定征收工作,經研究,對核對征收工作做進一步強調,并對2加0年印花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予以確定和調整(見附表),請各基層局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全系統(tǒng)各級領導、全體干部要提高對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稅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認識,加大此項工作的力皮,基層局領導要切實抓好此項工作的落實,確保印花稅收入持續(xù)、穩(wěn)定增長。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為簡便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對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法或難于依"四自"納稅方法貼花完稅的(即納稅義務人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須立即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自行畫銷)。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采取核定征收或匯總繳納方式繳納印花稅款。
三、各基層局應嚴格執(zhí)行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規(guī)定,除納稅人自行申請外,凡納稅人兩年被查處(含自查)偷逃印花稅的,須嚴格依照《辦法》有關規(guī)定核定征收印花稅,以堵塞征管漏洞。各基層局要做好納稅戶印花稅查補記錄登記工作,以利于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的開展。
四、為確保政策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各基層局應嚴格執(zhí)行市局確定的印花稅核定征收合同和比率,不得擅自降低核定比率。
五、各基層局要依《辦法》建立、健全印花稅核定征收征管底冊,內容應包括:印花稅核定征收申請審批表
?。ㄒ唬⒂』ǘ惡硕ㄕ魇諏徟恚ǘ?、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稅款按月繳納情況等,做到有分戶、有匯總、有歸檔。
六、由于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方式較多,各基層局在執(zhí)行中應采取措施避免對同一應稅合同、憑證的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