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fā)[2007]4號
頒布時間:2007-01-08 14:55:57.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稽查局:源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經(jīng)國務院發(f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為了做好新政策變動前的準備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文到之日起,各級地稅機關暫不受理2007年度的車船稅申報征收工作,同時,各委托代征點代征車船稅工作也暫時停止。
二、對于補繳以前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要督促其到稅務機關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窗口辦理納稅手續(xù),按要求做好以前年度稅款的補繳征收工作。
三、我省2007年度的車船稅候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后再組織征收。
四、各地要對納稅人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在納稅大廳及交通要道等地張貼通告,告之廣大納稅人政策變動情況,確保新舊《條例》的平穩(wěn)過渡和銜接。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