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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2011年1月1日廢止]

審計署令[2000]第2號

頒布時間:2000-08-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審計署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審計署令第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復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復核,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本準則所稱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均為代擬稿。

  第三條  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復核機構。

  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立本機關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

  第四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向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五條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向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提交下列復核材料:

 ?。ㄒ唬徲媹蟾妗徲嬕庖姇?、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

 ?。ǘ徲嫹桨浮徲嫻ぷ鞯赘寮皩徲嬜C據;

 ?。ㄈ┍粚徲媶挝粚徲媹蟾娴臅嬉庖?;

 ?。ㄋ模徲嫿M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ㄎ澹徲嫿M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徲嫸ㄐ浴⑻幚?、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ㄆ撸秃藱C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收到復核材料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xù)。

  第七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ㄒ唬┦欠癜凑諏徲嫹桨复_定的審計范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ㄈ┦占膶徲嬜C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ㄋ模┻m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

 ?。ㄎ澹`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徲嬙u價、審計建議、審計移送處理是否適當;

 ?。ㄆ撸徲嫵绦蚴欠穹弦?guī)定;

 ?。ò耍┢渌枰獜秃说氖马?。

  第八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復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所在部門限期補正。

  第九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自收到復核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復核時間內。

  第十條  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復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ㄒ唬祟};

 ?。ǘ┲魉蜋C構(審計組所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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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秃藱C構的負責人或者專職復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復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  復核工作結束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將復核意見書連同復核材料退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復核意見正確的,應當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連同復核意見書一并報送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

  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復核意見如有異議,應當報請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或者提交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復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  年度終結后,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應當對本年度審計復核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復核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關于審計復核工作的規(guī)定》(審法發(fā)〔1996〕3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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