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1號
頒布時間:2005-01-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