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啟動條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沒有相關條款,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xié)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并存是錯誤的。
由此可見,解決合同糾紛選擇方式,相當于選擇飯館子——火鍋店還是肯德基,二選一,你不能去肯德基吃火鍋吧。選擇了一種,下一種你就只能等下次餓的時候再說了。
2、機構不同。
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其監(jiān)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xié)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后出現(xiàn)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相對于法院這種刀兵相見的地方,仲裁機構還是較為柔和的。
3、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xié)議管轄。
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條款或簽訂仲裁協(xié)議時,可以在全國范圍內(nèi)選擇確定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人民法院分為四級,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民事爭議,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由哪個地區(qū)的法院管轄,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民事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審判人一律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簡單的理解,挑仲裁機構就像挑婚禮司儀一樣,會說會調解的自然好辦事,價格也會貴一些;法院維護法律尊嚴,是強制性的,自然沒得挑。
4、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jīng)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