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總結如下:
序號 | 途徑 | 適用范圍 | 適用對象 | 選擇方式 |
1 | 仲裁 | 適用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 |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
2 | 民事訴訟 | |||
3 | 行政復議 | 適用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不平等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經濟糾紛 | (1)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 (2)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3)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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