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在會計上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涉及的問題包括換出資產收益確認與換入資產價值的確認兩方面。
具有商業(yè)實質的交換——確認收入實現(xiàn)
不具有商業(yè)實質的交換——不確認收入
所得稅:換入的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成本,換出的資產確認銷售收入(視同銷售):自產的按照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外購的可按照購入價格。
增值稅:確認收入,按照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
消費稅: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計算。
【例】某企業(yè)從事木材加工綜合業(yè)務,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7月與乙公司簽訂合同,企業(yè)以自己生產的成本是8萬元的500平方米實木地板,換入乙公司生產的機器設備兩臺,雙方協(xié)商價格是12.5萬元,實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銷售中上半月售價是每平方米240元,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雙方均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涉及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率是5%。
借:固定資產 1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2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125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消費稅=500×255×5%=6375(元)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6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