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1、申請財產保全的反擔保問題。
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屬于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相關財產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審查,是否裁定予以執(zhí)行尚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如果經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或確有錯誤和不當,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由作為申請人的審計機關提供反擔保。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反擔保,主要是考慮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機關,除用于辦公的行政經費和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外,沒有屬于自己的財產,也沒有用于財產擔保的專項經費,無法提供財產擔保。同時,依據《擔保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是不能作為擔保人的。因此,筆者認為,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沒有提供反擔保的法定義務。但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后,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有錯誤和不當,給被審計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2、財產保全申請費用的負擔問題。
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交保全申請費用。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預交,又不申請減、免、緩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保全申請。由于《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明確財產保全請費用的負擔問題,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法院可以按照如下情形作出裁定:審計機關財產保全申請被法院受理后,審計機關自行申請解除或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理由成立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請費用應由審計機關負擔;審計機關申請的財產保全措施達到預期目的,或在保全效力期限結束時申請轉為審計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根據審計機關的申請,法院可以裁定保全申請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3、財產保全的效力期限問題。
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的效力期限,《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未作明確規(guī)定。參照《民事訴訟法》訴前保全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后15日內必須起訴,逾期則解除保全。很顯然,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不是為了起訴,審計機關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后是不可能起訴的。筆者認為,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前保全的效力期限,裁定審計機關在15日內必須對被審計單位起訴,這對審計機關來說是不適用的和不恰當的。由于審計程序的復雜性,審計機關每過15日即申請保全一次,直至審計程序進入審計決定強制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這是不現(xiàn)實的;法院也不可能在無任何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超期保全。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漏洞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難以解決的問題,給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在效力期限問題上帶來了無所適從的法律后果。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在15日內很難完成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而直接進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因此應盡快界定審計機關申請財產保全的合理效力期限,彌補立法上的缺陷。
上一篇:什么是主審注冊會計師
Copyright © 2000 - 8riaszl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