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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帶著疑問和問題去實施審計是目前較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審計方法,也是最見成效的。這一點符合國家審計存在的前提假設,即國家審計制度的設計是建立在審計客體舞弊客觀存在為基本假設,通過國家審計成本的較少支出去遏止或阻止因舞弊問題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
與國家審計同時發(fā)揮審計作用的還有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但三者之間有本質的區(qū)別,國家審計的本質就是監(jiān)督,通過審計監(jiān)督職能作用的充分發(fā)揮對經濟活動行為進行約束,國家審計維護的是國家與人民的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內部審計則是針對內部集團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維護的是本部門或本單位團體的利益;社會審計則是一種受托行為的中介服務,因對委托的審計客體發(fā)表公正性的審計師意見而倍受報表使用者或社會公眾的關注,由于社會審計的有償性往往會使最終發(fā)表的審計師意見受制于委托人。
因此,具有法定獨立地位的國家審計監(jiān)督職能的充分發(fā)揮是任何市場經濟國家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在審計實踐中通過假設問題的存在去收集審計證據(jù),從而求證問題的真實結果,驗證審計人員對問題的最終判斷符合舞弊行為發(fā)生的基本規(guī)律,也是提高審計的效率的有效途徑,使審計人員的審計活動行為有的放矢。其必要的審計路徑為:利用審計客體提供的資料評估其經濟活動行為→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找問題存在的可能疑點→分析疑點對經濟活動行為影響程度→確定審計樣本→收集審計證據(jù)→求證問題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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