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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職工薪酬的處理

2010-10-29 13:5 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ㄒ唬┞毠すべY、獎金、津貼和補貼;

 。ǘ┞毠じ@M;

  (三)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ㄎ澹┕涃M和職工教育經費;

 。┓秦泿判愿@;

 。ㄆ撸┮蚪獬c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ò耍┢渌c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ㄒ唬┮怨煞轂榛A的薪酬,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ǘ┢髽I(yè)年金基金,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yè)年金基金》。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yè)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ㄈ┥鲜觯ㄒ唬┖停ǘ┲獾钠渌毠ば匠,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五條 企業(yè)為職工繳納的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 企業(yè)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一)企業(yè)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ㄒ唬⿷斨Ц督o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ǘ⿷敒槁毠だU納的醫(yī)療、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ㄋ模槁毠ぬ峁┑姆秦泿判愿@,及其計算依據。

 。ㄎ澹⿷斨Ц兜囊蚪獬齽趧雨P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渌毠ば匠。

  第八條 因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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