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單位和個人開采地熱水是否征收資源稅?
【解答】
根據(jù)《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熱水是否征收資源稅的批復》(鄂地稅函[1999]24號)規(guī)定,根據(jù)地質礦產(chǎn)部門對地下熱水屬性的確定和資源稅稅目劃分標準,其地熱水是以熱水形式存在的地熱資源,包括地下熱水、溫泉(地熱資源的天然露頭),是單一屬性的礦產(chǎn)資源,屬于“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礦原礦”征稅范圍。對部分單位和個人開采地熱水,應按規(guī)定征收資源稅。
此為湖北地稅的解答,其他地區(qū)請咨詢貴地稅務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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