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10]99號
頒布時間:2010-06-13 14:36:49.000 發(fā)文單位:
各基層局:
自2005年我市實施房地產一體化管理以來,各房地產交易市場稅務所和征收窗口對房屋銷售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印花稅把關控管,使我市房屋銷售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印花稅基本做到應收盡收。但是,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認識比較模糊、稅源管理薄弱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依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關于“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jù)征收印花稅”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納稅義務人為簽訂合同的各方,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受讓方,其中出讓方指的是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受讓方指的是買受土地的一方或各方。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簽訂合同的當日。自2010年7月1日起,凡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可采取按月匯總繳納的方式,于簽訂合同的次月15日前,到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匯總申報繳納上月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到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征收的地稅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按現(xiàn)行征管體制,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大連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行政區(qū)劃內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納稅申報及繳稅事宜;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大連市其他行政區(qū)劃內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由當?shù)氐胤蕉悇站重撠熮k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納稅申報及繳稅事宜。
四、各基層局要強化稅源管理意識,摸清稅源底數(shù),抓住印花稅管理的重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lián)系,搞好溝通、協(xié)調,加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力度,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