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的時候,是否可以減少法定盈余公積金
公司減資的時候,是否可以減少法定盈余公積金?
《公司法》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p>
依據上述規(guī)定,法定公積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減資的時候不能隨意減少法定盈余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