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條款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根據新收入準則規(guī)定,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fā)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實際發(fā)生退貨時,再根據實際退貨情況調整相關科目。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業(yè)務相關會計核算分錄,包括增值稅的處理。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1 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 100,000 元,增值稅稅額為 13,000 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 60,000 元。根據以往經驗,甲公司預計該批商品的退貨率為 10%。2026 年 1 月 31 日,乙公司實際退回商品占總商品的 8%,同時開具紅字發(fā)票。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會計核算分錄
1、2025 年 1 2月 1 日銷售實現(xiàn)時
(1)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 乙公司 113,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0,000
預計負債 —— 應付退貨款 10,000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4,000
應收退貨成本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2、2026年 1 月 31 日實際發(fā)生退貨時
(1)退回商品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 4,8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4,800
(2)沖減預計負債和應收賬款
借:預計負債 —— 應付退貨款 8,000
貸:應收賬款 —— 乙公司 9,040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40
(3)調整主營業(yè)務收入和主營業(yè)務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200
貸:應收退貨成本 1,200
借:預計負債 —— 應付退貨款 2,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

所得稅方面的會稅差異
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收入的確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確收入,對于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退回,應當在發(fā)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結合上述案例來說,在所得稅方面2025年應該全額確認收入100000元和成本60000元,跟會計核算的收入90000元和成本54000元就產生了差異,2025年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以后年度再根據銷售退回情況做納稅調減。
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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