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月10日本公司發(fā)放了12月份工資;1月工資本該2月10日發(fā)放,由于過年,想把1月份工資分2次發(fā)放,1月30日預支一部分工資,2月11日再發(fā)放余下部分。請問:1月30日預支的1月份部分工資要跟1月10日發(fā)放的12月份工資,在2月22日之前合并申報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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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不需要,12月份的工資在1.15日之前申報
1月份的應付工資在2月份申報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根據(jù)每個月的應付工資金額申報
而不是按實際發(fā)放的工資金額申報
2019 01/1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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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1/18 19:20
1月發(fā)放12月份工資,要到2月份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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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1/18 19:21
報
鄒老師
2019 01/18 19:24
你好,12月份的工資不管你是1月份發(fā)放,還是2月份發(fā)放,都是在1.15日之前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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