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和啤酒。2019年5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 業(yè)務一:銷售糧食白酒60000斤,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另外,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5650元;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10170元。 業(yè)務二:銷售啤酒15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2400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1130元。 已知:啤酒單位稅額220元/噸),銷售白酒以及啤酒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白酒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0%+0.5元/500g. 要求計算: (1)糧食白酒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到應稅銷售額的計稅依據(jù)中,請說明理由。 (2)業(yè)務二應繳納的消費稅; (3)該酒廠應交消費稅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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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23 06:51
球球老師
2019 12/23 07:32
(1)應計入,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jīng)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
84784948
2019 12/23 07:36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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