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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應付職工薪酬賬上計提數與申報數,應該是一致的嗎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0 04/2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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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這個沒有發(fā),那稅收金額,和實際發(fā)生額這個和賬載金額不一致,
2020 04/26 11:04
maize老師
2020 04/26 11:05
你申報個稅,是根據實際發(fā)出的,次月去申報
84785034
2020 04/26 11:06
但是在匯算清繳,又要求這兩個數一致,要不稅務局就會打電話要調整,匹配不過呢,我現在就是不一致,我該怎么做
maize老師
2020 04/26 11:09
按你們實際就可以,沒有說要匹配,你這個2019年工資,2020年發(fā)這個正常的,我看學員反饋是寫情況說明就可以,你按各自要求申報就可以,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fā)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二、企業(y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yè)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guī)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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