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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必經(jīng)復議,選擇復議,只能復議 這三種情況各有哪些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0 06/1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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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您說的是稅務行政復議么》
2020 06/15 19:40
84784993
2020 06/16 13:36
是的老師
立紅老師
2020 06/16 13:45
你好 一、必經(jīng)復議是指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包括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選擇復議是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二)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等。   (三)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 (四)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1.頒發(fā)稅務登記;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六)資格認定行為。   (七)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十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所以這些只能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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