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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貼花的幾種形式?一般都什么情況繳納印花稅

84784971| 提問時間:2017 03/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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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tǒng)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tǒng)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yè)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yǎng)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guī)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zhí)顚懤U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fā)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fā)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fā)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fā)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jiān)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fā)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jiān)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guī)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xù)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2017 03/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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