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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備因生意投資,需要資金250萬元。于是向關羽借款10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50萬元的跑車抵押給關羽,雙方于2021年2月10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劉備又向張飛借款100萬元,又一次將該跑車抵押,雙方于2021年2月20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后劉備又將該跑車質押給諸葛亮,向諸葛亮借款50萬。最終劉備到期不能及時償還借款發(fā)生糾紛。 (1)劉備兩次抵押跑車的效力分別是?為什么? (2)劉備的債務應該如何清償?(以跑車最終拍賣了150萬為前提,寫出三位債權人獲得清償的順序及每位債權人可以獲得清償的具體數額。)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3 01/1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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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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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計算機高級
(1)劉備兩次抵押跑車的效力分別是:第一次抵押關羽擁有有效的抵押權,而第二次抵押張飛只有無效抵押權。這是因為,抵押權是優(yōu)先的權利,即第一次抵押的權利大于第二次抵押的權利。因為當劉備第二次將這輛跑車抵押給張飛的時候,關羽的抵押權已經產生,劉備的行為已經形成第二個抵押,但是由于未辦理抵押登記,第二次抵押是無效的。 (2)劉備的債務應該如何清償:根據已經簽訂的抵押合同,實際上劉備有三個債務,分別是關羽、張飛和諸葛亮。根據當事人約定,跑車最終拍賣150萬,這三位債權人清償順序應該是關羽、張飛和諸葛亮。關羽抵押100萬,占抵押財產的66.7%,可以從拍賣所獲得的100萬元;張飛抵押100萬,占抵押財產的33.3%,可以從拍賣所獲得的50萬元;諸葛亮可以從拍賣所獲得50萬元。 拓展知識: 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法規(guī),抵押權是一種可開始實施擔保權,這就要求被抵押有形財產必須進行抵押登記,只有在登記之后,抵押權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盡管抵押權的擔保權不能影響抵押物的所有權,但是抵押權的優(yōu)先性還是不可忽視的,因此,在抵押中,當一個物品已經形成有效的抵押權時,它不能再被其他的債權人抵押。
2023 01/1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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