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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商場(一般納稅人)2021年3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1)購進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2000萬元,按合同約定分三次付款,本月已經(jīng)付清600萬元,取得銷貨方開具的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金260萬元;(2)購進一批貨物,不含稅價格100萬元,貨到入庫、款已付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金13萬元;(3)零售一批電器,取得零售收入3390萬元;(4)批發(fā)一批電器,不含稅銷價350萬元;(5)從果農(nóng)手中購進蘋果支付價款25萬元。 計算該商場本月應納增值稅額。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3 01/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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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場本月應納增值稅額=(1)購進一批貨物的稅金260萬元+(2)購進一批貨物的稅金13萬元+(3)零售一批電器的稅金521.6萬元(3390萬元×15%)+(4)批發(fā)一批電器的稅金52.5萬元(350萬元×15%)+(5)購進蘋果的稅金3.75萬元(25萬元×15%)=838.1萬元
2023 01/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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