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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為在某市某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的外籍人士(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假設甲某2020年1月取得收入如下: (1)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工資收入35000元,當月甲某回國探親1次,從境內任職企業(yè)取得探親費8000元,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理。 (2)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 (3)從境內另一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紅利12000元。 (4)在境內購買福利彩票中獎30000元,當即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山區(qū)捐款9000元,對于公益性捐贈支出選擇在本次偶然所得中扣除。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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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好的,甲某2020年1月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如下:(1)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工資收入35000元,當月甲某回國探親1次,從境內任職企業(yè)取得探親費8000元,其中工資收入應當由甲某按照中國境內的居民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該種收入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3)從境內另一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紅利12000元,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國人來華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稅收政策性問題的通知》,該種收入不受中國境內個人所得稅法的管轄;(4)在境內購買福利彩票中獎30000元,當即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山區(qū)捐款9000元,甲某可以選擇在本次偶然所得中扣除捐贈支出,減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2023 03/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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