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重組中特殊稅務處理的問題 1 為什么企業(yè)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而非股權支付確認轉讓里的和損失?為什么怎么理解? 2 例題:甲持A股權1000萬,像乙出售90%A的股權,收購日A計稅基礎是6元/股,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8100萬,現金形式支付900萬,特殊賬務處理, 答案:被收購方甲取得乙的股權計稅基礎=900*6*90%=4860 收購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計稅基礎=900*6*90%+900=5760 書中給的政策是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計稅基礎都是原計稅基礎,為什么這個題給的答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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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問題1:在企業(yè)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而非股權支付確認轉讓利得和損失,這是因為股權支付具有特殊性。
股權支付是指企業(yè)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yè)或其控股企業(yè)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在股權支付中,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東并沒有實際獲得現金或其他資產,而是通過股權的交換實現了企業(yè)的重組。因此,從稅務角度來看,股權支付不被視為資產的轉讓,也就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
而非股權支付則是以本企業(yè)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yè)或其控股企業(yè)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在非股權支付中,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東實際獲得了現金或其他資產,因此需要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
問題2:書中給的政策是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計稅基礎都是原計稅基礎,而這個題給的答案不一樣,可能是因為該例題中的股權收購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5個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yè)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在該例題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8100萬,現金形式支付900萬,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為90%,低于規(guī)定的85%。因此,該股權收購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不能按照原計稅基礎確定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權計稅基礎。
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根據規(guī)定,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因此,被收購方甲取得乙的股權計稅基礎為4860萬元,收購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5760萬元。
2024 06/2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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