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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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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在行政訴訟中,判決和裁定是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兩種不同的決定形式,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適用范圍:
判決:主要用于對案件的最終審理結果進行決定,包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確定權利義務等。
裁定:主要適用于訴訟程序中的各種程序性問題,如管轄權異議、回避申請、證據(jù)保全、先予執(zhí)行等。
法律效力:
判決:具有最終解決爭議的效力,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直接影響。
裁定:通常不直接解決實體爭議,而是處理程序性問題,但其效力可能對后續(xù)訴訟進程有重要影響。
作出時間:
判決:通常在案件審理結束后作出。
裁定: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內(nèi)容:
判決:內(nèi)容包括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最終的裁決結果。
裁定:內(nèi)容主要是對某一程序性問題的決定。
上訴權利:
判決: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起上訴。
裁定: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提起上訴。
生效時間:
判決:二審判決或一審判決(如果未提起上訴)送達之日起生效。
裁定:的情況較為復雜,有的裁定需要經(jīng)過復議或者上訴才能生效,有的則立即生效。
救濟途徑:
判決: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上訴來尋求救濟。
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上訴,具體取決于裁定的內(nèi)容和性質(zhì)。
書面形式:
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裁定:通常也以書面形式作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口頭作出并記入筆錄。
審判組織:
判決:由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作出。
裁定:通常由審判長、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作出,具體取決于裁定的性質(zhì)和緊急程度。
執(zhí)行力:
判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裁定:某些裁定如財產(chǎn)保全裁定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而其他裁定則可能需要通過進一步的訴訟程序來實現(xiàn)其效力。
2024 08/2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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