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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核算的原則是什么?

m6960818| 提問時間:2022 05/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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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則。 債務重組日,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計資本公積),但確認重組損失。 (2)債權人入賬價值的確認原則。 ①對于實際收到或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chǎn),如現(xiàn)金、應收賬款等,以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價值入賬;實際收到或預計將會收到的貨幣性資產(chǎn)價值小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②對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如存貨、固定資產(chǎn)、投資等,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收到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根本不產(chǎn)生損益。 (3)債務人重組差額的確認原則。 用于償債的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小于應付賬款等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用于償債的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大于應付款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4)相關稅費的確認。 在債務重組中發(fā)生的有關稅費,對于債權人,應計入收到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中;對于債務人,則與用于償債的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一并計算。 (5)涉及到補價時的處理原則。 涉及到補價時,會計處理上可視為兩筆業(yè)務處理: 1.對補價的處理, 2.對債權債務的處理(見(2)、(3))。對于債權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增加非貨幣性資產(chǎn)價值處理,借記相關資產(chǎn),貸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應收債權的部分收回,借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等。對于債務人,如支付補價,補價作為債務的部分償還,借記應付賬款等,貸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如收到補價,補價作為非貨幣性資產(chǎn)的補償,記現(xiàn)金或銀行存款,貸記相關資產(chǎn)等。
2022 05/2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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