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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成立清算組與清算組的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2/29 11:55:49 字體: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成立清算組與清算組的職權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目前階段為預習階段,在2016年新教材還未發(fā)布前,大家可以跟著正保會計網校的預習班及零基礎班課程提前學習。以下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中,關于“成立清算組與清算組的職權”知識點的講解!

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節(jié) 公司解散和清算

知識點預習——成立清算組與清算組的職權

(一)成立清算組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二)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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