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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質押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9/25 16:17:44 字體:

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順利通過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嗎?那就是學得比別人早、學得比別人好!每天的點滴積累終將匯聚成無限的力量,讓你成功通過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通過每天不間斷的學習,讓大家成為中級備考小飛人,快快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質押

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動產質押

1.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質權生效: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 流質條款無效: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提示】流質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有效。

4. 范圍:

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5. 質權人的權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質權的權利;

(3)優(yōu)先受償;

(4)物上代位權。

(二)權利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交付生效;沒有權利憑證,登記生效
(2)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3)應收賬款(不包括有價證券的付款請求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4)基金份額、股權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設立

以知識產權設定質權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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