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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如果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jù)責任。
權利 | 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jù)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jù)權利人。 |
記載 |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
責任 | 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2)質押背書
概念 | 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xiàn),票據(jù)權利人在票據(jù)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
款式 |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jù)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jù)質押。 【提示】必須記載“質押(設質、擔保)”。 |
效力 | 依法實現(xiàn)質權時,行使票據(jù)權利:有權以相當于票據(jù)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jù)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
無效 |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jù)權利的處分權:再行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 |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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