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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3/03 21:24:30 字體:

每天的點滴積累終將匯聚成無限的力量,讓你成功通過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校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通過每天不間斷的學習,學習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來學!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xù)履行

金錢債務必須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
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如房子已經過戶給他人);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賠償損失

(1)適用情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買賣合同違約后的損失計算規(guī)則:可預見規(guī)則、減損規(guī)則

①可預見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減損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支付違約金

(1)違約金調整

①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②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解釋】過高的界定: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準。

【提示】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不得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2)繼續(xù)履行和違約金并用:

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

(3)解除合同和違約金并用: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可以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

4.定金

(1)二選一: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并用

(2)定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總結】定金+損失賠償≤損失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提前學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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