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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伙企業(yè)設立條件登記
1. 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方式 | 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估價 | 勞務出資:協商確定并載明;其他出資:協商確定或評估 |
期限 | 約定:認繳或實繳出資(可以分期) |
數額 | 約定: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 |
【解釋】合伙企業(yè)的原始資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4. 合伙企業(yè)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5. 合伙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合伙企業(yè)成立日期。
【提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發(fā)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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