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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形式
①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②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③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 | 被代理人 | 法律后果 | |
催告權(1個月內(nèi)) | 追認權 | 被代理人承擔 | |
拒絕權 | 明確表示拒絕 | 行為人承擔 | |
未作表示 | |||
撤銷權(善意) | —— | 不生效 |
3.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該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情形分別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的代理。
(2)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無過失的。
(3)常見的表見代理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②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③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④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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