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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擔保概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07 17:28:50 字體:

計劃報考2020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們,距離報名還有1個月時間。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緊每分每秒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擔保概述。給你準備好了,快來學習吧!

合同擔保概述(★)

(一)擔保方式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擔保概述

(二)反擔保

反擔保人是債務人:抵押、質押

反擔保人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保證、抵押、質押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擔保概述

(三)擔保合同的無效

1.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

主合同 擔保合同 債權人 擔保人 責任承擔
有效 無效 無過錯 擔保人與債務人“連帶”賠償責任
有過錯 有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無效 無效   有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無過錯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舉例】甲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丙為甲的保證人。后甲違約不想再繼續(xù)履行合同,經與乙協商承擔10萬元的違約金后解除合同,乙同意,此種情況下,保證人丙要對10萬元的違約金承擔保證責任。
  3.越權代表,擔保合同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俗話說“勤能補拙”成功與失敗往往只有一步之遙,想成功就需要勤奮。只要我們堅持每天學習一點點中級會計職稱的知識點,就能得到滿意的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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