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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有限合伙企業(yè)入伙、退伙的特別規(guī)定(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22:3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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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炬溄印科胀ê匣锶藢θ牖锴昂匣锲髽I(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另有約定外。

  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強制執(zhí)行 退伙 退伙
吊銷資格證書 退伙 退伙
喪失償債能力 退 退伙
行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

  2.財產(chǎn)的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鏈接】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資格。

  3.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chǎn)”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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