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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資格(1.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20 08:33:20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 :(1)法定取得。(2)授權取得。

  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jù)主體在經濟運行中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經濟決策主體經濟實施主體
國家機關√√
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
公民 √

  根據(jù)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jù)調整領域宏觀調控法主體調控主體全國人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fā)改委等
受控主體企業(yè)、個人、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規(guī)制主體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總局等。
受制主體企業(yè)、個人、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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