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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條款
重點關注以下條款:
1.責任免除條款又稱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人對在責任免除范圍內發(fā)生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保險責任。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投保人的投保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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