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輔導教材修訂內容
對2015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經濟法》
頁碼 | 行數 | 調整內容 |
16 | 第7行 | “如”字后增加:“訂立”,即:如訂立遺囑、…… |
16 | 倒數第1行 | 刪除:“法律禁止濫用代理權。”、“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 |
25 | 第23-25行 | 刪除:“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增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
30 | 第14行 | “以”字后增加:“另一方當事人得知或應當知道保守秘密一方”,“以”字后刪除“應當保守秘密的” |
30 | 第15行 | “日”改為“時”,即:“……之時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
275 | 第16行 | “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后增加: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5〕45號)規(guī)定,在符合條件的地區(qū),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tǒng)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農民土地權益。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并抵押。試點涉及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條款,由國務院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qū)在試點期間暫停執(zhí)行相關法律條款。 |
278 | 第10行 | 第10行后、第11行前增加: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5〕45號)規(guī)定了以“兩權”抵押的抵押物處置機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但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范圍內。 |
302 | 倒數第1行 |
另起一段。增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303 | 第1、2行 | 刪除: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
319 | 倒數1行 | 增加“9.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2015年8月24日國發(fā)〔2015〕45號)”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
77 | 倒數第4行 | 刪去“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
153 | 第17行 | 刪去“活期儲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并入本金起息,”增加“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刪去“全部支取活期存款……計付利息”。 |
152 | 第17行 | 在“等”前增加“《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發(fā)布)” |
156 | 倒數第12行 | 刪去“單位活期存款按結息日……不分段計息。”增加“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
197 | 倒數第15行 | 刪除“從上述規(guī)定可看出…投保人沒有告知義務。”,改為“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
198 | 第11行 | 在“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前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98 | 第16行 | “保險合同無效”后增加“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198 | 倒數第2行 | ”刪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4 | 倒數第2行 | 刪除“上述規(guī)定說明……達成一致即可”。 |
206 | 倒數第5行 | 轉讓或質押后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①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②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
207 | 第1行 | “此外”前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③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
207 | 倒數第13行 | 刪除“只有在投保有效……投保人才不受其所填寫的投保單的約束”。 |
207 | 倒數第3行 | 另起一段。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
207 | 倒數第6行 | 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
208 | 第16行 | 在“效力”后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
208 | 第17行 | 刪去是指后面的“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終止的期間。”增加“保險人為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期間,在該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并致使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
209 | 倒數14 | 刪去“,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以保險憑證記載的為準” |
209 | 倒數第1行 | 增加“應當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
210 | 第3行 | 增加“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213 | 第2行 |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后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時,這種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刪去“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附貼批注即可。” |
214 | 倒數8行 |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
215 | 第7行 | 刪去“保險人在行駛代位求償權……行使。”增加“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
77 | 倒數5行 | 刪去“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
492 | 第8行 | 刪去“,可以自收到……和被異議人” |
125—144 | 原第三節(jié)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的內容 | 刪除原第三節(jié)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的內容 |
144--145 | 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8—17 | 刪除本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8—17全部內容 |
166 | 第9—28行 | 原內容替換為: 1.證券市場的結構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fā)行與交易的場所。證券發(fā)行市場一般被稱為一級市場,證券交易市場也就相應被稱為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市場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再區(qū)分為不同的市場。場內交易市場與場外交易市場是一種傳統(tǒng)的區(qū)分方式。場內交易市場,一般為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交易場所,即所謂的交易所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則是泛指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兩個市場的不同主要在于交易方式不同。場內市場的交易方式是集中交易的方式,多個買者和賣者之間進行價格磋商,體現價格發(fā)現機制;而場外交易市場則多采取一對一的交易磋商機制。因此,在每一時刻,場內交易市場往往只有一個最佳的價格,而場外交易市場則存在多個價格。 (1)交易所市場。目前我國的交易所市場,主要由兩個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三個板塊(主板市場、中小企業(yè)板、創(chuàng)業(yè)板)構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區(qū)分為集中競價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①主板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部為主板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部分板塊為主板市場。主板市場主要為那些資質較高的企業(yè)股票提供交易服務,上市門檻較高。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已基本實現了交易的自動化,兩個證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大多通過計算機系統(tǒng)報單、配對成交,不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和場內報單的交易代理人。由于交易所只接受會員的申報,因此,投資者必須委托作為交易所會員的證券經紀商下達買賣股票的指令,經紀商按照接受客戶委托的先后順序向交易主機申報。我國目前證券集中競價交易一般采用電腦集合競價和連續(xù)競價兩種交易方式。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xù)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連續(xù)撮合的競價方式。在連續(xù)交易市場,交易是在交易日的各個時點連續(xù)不斷地進行,只要存在兩個相匹配的訂單,交易就會發(fā)生。而集合競價市場則是一個間斷性的市場,投資者作出買賣委托后,不能立即按照有關規(guī)則執(zhí)行并成交,而是在某一規(guī)定的時間,由有關機構將在不同時點收到的訂單集中起來,按照統(tǒng)一價格進行匹配成交。證券交易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競價撮合成交。成交時價格優(yōu)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買出申報。成交時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②中小企業(yè)板塊。2004年5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布《設立中小企業(yè)板實施方案》,宣布在停止接受新上市公司3年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型為面向中小企業(yè)的證券發(fā)行和上市的專門板塊。中小企業(yè)板塊并非是原有交易所市場之外的獨立市場,中小企業(yè)板塊運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與主板市場相同,中小企業(yè)板塊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fā)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中小企業(yè)板塊是主板市場的組成部分,同時實行運行獨立、監(jiān)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中小企業(yè)板塊主要安排主板市場擬發(fā)行上市企業(yè)中流通股本規(guī)模相對較小的公司在該板塊上市,并根據市場需求,確定適當的發(fā)行規(guī)模和發(fā)行方式。目前,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中小企業(yè)主要是業(yè)績突出、具有較好成長性和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yè)。 ③創(chuàng)業(yè)板。與中小企業(yè)板不同,創(chuàng)業(yè)板是不同于主板的一個交易所市場,俗稱“二板市場”。由于交易所的主板市場上市條件比較高,不利于中小企業(yè)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yè)上市融資,因此,為中小企業(yè)能夠順利獲得資金,有必要開設專門的股票交易市場,即二板市場。2009年4月,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暫行管理辦法》,自該年5月1日起實施。2009年9月21日,第一批創(chuàng)業(yè)板公司公開發(fā)行,同年10月30日,第一批28家公司的股票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交易。創(chuàng)業(yè)板采用了與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yè)板有所不同的上市標準,主要表現為在具體盈利要求等方面有所放松。但由于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仍然屬于交易所市場,在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交易仍然屬于證券上市,因此,其必須符合《證券法》對于上市條件的一般規(guī)定。 (2)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俗稱“新三板”。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主要是為創(chuàng)新型、創(chuàng)業(yè)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服務,這類企業(yè)普遍規(guī)模較小,尚未形成穩(wěn)定的盈利模式。在準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guī)范、公司治理健全,業(yè)務明確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但掛牌公司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我國交易所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是中小微企業(yè)與產業(yè)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yè)發(fā)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3)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所是伴隨著企業(yè)兼并活動在中國的增多而產生的。1988年5月,武漢市成立了我國第一家企業(yè)產權轉讓市場,并制定相應的交易規(guī)則。此后經過多次清理整頓,我國目前有產權交易所100多家,分布全國各地。 |
170 | 倒數15 | 將(2006)改為(2015) |
170 | 第24—26行 | 刪除第24—26行,其后序號(3)改為(2),(4)改為(3) |
170 | 倒數第4行 | 刪除倒數第4行 |
222 | 倒數第3-8行 | 刪除整段,修改為:“②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在該程序之下,申請人聲稱自己是已喪失特定票據上的權利人,法院則向社會發(fā)出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票據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如果沒有人在指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則可以推定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如果有利害關系人前來就同一票據申報權利,法院并不在該程序之下對申請人與申報權利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實體審理,而是會裁定終結該程序。申請人如欲主張票據權利,可以向對方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一般票據均屬于這個范圍,只有較少的例外。如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出票人已經簽章的授權補記的支票喪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
242 | 倒數第8行 | “未補記前,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修改為:“這可以理解為,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公司簽發(fā)支票給乙公司,但是未記載收款人。乙公司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公司,未作任何記載。丙公司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后,持票向付款人主張票據權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為,均符合票據法。也就是說,就支票而言,我國票據法承認了轉讓背書之外的這種票據權利轉讓方式。” |
250 | 倒數第4行 | 原“1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為“1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
251 | 第1行 | “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后增加“,2015年12月30日修訂)” |
251 | 第4—5行 | 原“16.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3月21日修訂印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改為“16.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2013年10月8日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4年3月21日第一次修訂,2015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訂) |
251 | 第11行 | 增加“20.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51 | 第15行 | 增加“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7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
251 | 第15行 | 增加“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250 | 倒數第10行 | 刪去“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通知(2003¼¼發(fā)布)”改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 ” |
251 | 倒數第13行 | 原“21”改為24,“22”改為25,以此類推。 |
325 | 倒數第6行 | 刪除“①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②” |
325 | 倒數第4行 | 增加“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
334 | 倒數第10行 | 增加“9.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345 | 第19行 | 增加“(14)自2015年5月19日起,納稅人享受下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其涉及的稅收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取消,改為備案管理: ①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yè)、經營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yè)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yè)務企業(yè)免征增值稅的審核。 ?、谂馁u行拍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③隨軍家屬就業(yè)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茏灾鲹駱I(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就業(yè)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葑灾\職業(yè)的城鎮(zhèn)退役士兵就業(yè)免征增值稅的審批。” |
347 | 第18行 | 增加“9.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347 | 第18行 | 增加“10.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財稅〔2015〕73號文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347 | 第18行 | 增加“11.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財稅〔2015〕78號文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347 | 倒數第10行 | 增加“為繼續(xù)支持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推動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該項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至2017年12月31日。” |
351 | 第10行 | 增加“(五)電子發(fā)票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fā)票系統(tǒng)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fā)了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系統(tǒng),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fā)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guī)定等與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相同。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發(fā)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guī)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3.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qū)已使用電子發(fā)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tǒng)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系統(tǒng)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其他開具電子發(fā)票的系統(tǒng)同時停止使用。 4.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yè)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yè)等行業(yè)增值稅電子發(fā)票推行工作。” |
353 | 第17行 | 增加“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guī)模納稅人推行了增值稅發(fā)票系統(tǒng)升級版,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發(fā)票系統(tǒng)升級版電子發(fā)票試運行工作。升級版開票軟件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安裝使用的增值稅發(fā)票系統(tǒng)升級版稅控發(fā)票開票軟件(金稅盤版)和稅控發(fā)票開票軟件(稅控盤版)。數據接口規(guī)范包括導入接口規(guī)范和導出接口規(guī)范,發(fā)票類型支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四種發(fā)票。導入接口規(guī)范是指升級版開票軟件可接收的待開具發(fā)票信息的數據格式;導出接口規(guī)范是指從升級版開票軟件導出已開具發(fā)票信息的數據格式。為配合數據接口規(guī)范發(fā)布,需要與升級版開票軟件對接的納稅人,應將稅控發(fā)票開票軟件(金稅盤版)和稅控發(fā)票開票軟件(稅控盤版)統(tǒng)一升級為V2.0.03。” |
358 | 第3行-第6行 | 刪除“所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增強經濟發(fā)展的內生動力。” |
358 | 倒數第6行 | 增加“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均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
358—359 | 第358頁倒數第3行-第359頁第1行 | 原“試點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359—360 | 第5行 | 原“1.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8.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改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
360 | 第5行 | 原“(一)交通運輸業(yè)”改為“(一)交通運輸服務” |
360 | 第6行 | 原“交通運輸業(yè)”改為“交通運輸服務” |
360 | 第16行 | 原“(二)郵政業(yè)”改為“(二)郵政服務” |
360 | 第17行 | 原“郵政業(yè)”改為“郵政服務” |
360 | 第25行 | 原“(三)電信業(yè)”改為“(三)電信服務” |
360 | 第26行 | 原“電信業(yè)”改為“電信服務” |
361 | 第1行 | 增加“(四)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yè)。 2.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y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yè),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yè)。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4.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yè)。 5.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yè)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yè)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yè)。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yè)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
361 | 第1行 | 原“(四)部分現代服務業(yè)”改為“(六)現代服務” |
361 | 第2行 | 原“部分現代服務也,。。。廣播影視服務”改為“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業(yè)、現代物流產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
361 | 第9行 | 原“信息技術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改為“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tǒng)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tǒng)增值服務。” |
361 | 第13行 | 原“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是指。。。會議展覽服務”改為“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
361 | 第16行 | 原“物流輔助服務,包括。。。收派服務。”改為“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
361 | 第18行—26行 | 原“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改為“5.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yè)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
361—362 | 倒數第3行 | 原“(2)鑒證服務,是指。。。醫(yī)療事故鑒定等。”改為“(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yè)資質的單位受托對相關事項進行鑒證,發(fā)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yè)務活動。包括會計鑒證、稅務鑒證、法律鑒證、職業(yè)技能鑒定、工程造價鑒證、工程監(jiān)理、資產評估、環(huán)境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建筑圖紙審核、醫(yī)療事故鑒定等。” |
362 | 第2行 | 原“(3)咨詢服務,是指。。。或者建議的業(yè)務活動”改為“(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yè)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
362 | 第4行 | 刪去“代理記賬……征收增值稅” |
362 | 倒數第16行 | 增加“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yè)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企業(yè)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yè)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yè)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3)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yè)、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yè)務活動。 (4)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tǒng)監(jiān)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現代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八)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
362 | 倒數16行 | 刪除“【例6-24】假設。。。?!窘馕觥空_答案是D。此次營改增的范圍暫不包括出租不動產。” |
362 | 倒數11行 | 原(五)改為(十) |
362 | 倒數第10行 | 原“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改為“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362—363 | 倒數第6行 | 原“2.應稅服務是指。。。(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改為“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363 | 第4行 | 原“3.下列情形不屬于。。。(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改為“3.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363 | 第8行 | 原“【例6-25】”改為“【例6-24】” |
363 | 倒數14行 | 刪除“試點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下。。。具體規(guī)定如下:” |
363 | 倒數第11行 | 原“2.提供交通運輸業(yè)服務。。。11%”改為“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3.以上兩項以外的稅率為6%。” |
363 | 倒數第10行 | 原“3.提供現代服務業(yè)。。。5.財政部和國家。。。稅率為零。”改為“3.境內單位和個人發(fā)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guī)定。” |
364 | 第3行至倒數第7行 | 刪除“試點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365-367 | 365頁第8行至367頁第第3行 | 刪除“(二)計稅銷售額的確認。。。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yè)稅。” |
367 | 第4行 | 原“(三)進項稅額”改為“(二)進項稅額” |
367 | 第14行 -第27行 |
原“(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改為“(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
367 | 倒數第2行 | 原“(4)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改為“(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368 | 第14行 | 原“【例6-26】”改為“【例6-25】” |
368—369 | 倒數第9行 | 原“1.國際運輸服務。。。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fā)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改為“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fā)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和發(fā)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tǒng)服務。 (8)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yè)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yè)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yè)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yè)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yè)務活動執(zhí)行。 (10)轉讓技術。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 |
369-372 | 第369頁第13行-第372頁第13行 | 原“1.個人轉讓著作權。。。29.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稅。”改為:“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yǎng)老機構提供的養(yǎng)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yǎng)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yī)療機構提供的醫(y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yè)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yè)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17.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yè)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18.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9.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2)國家助學貸款。(3)國債、地方政府債。(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fā)放的外匯貸款。(7)統(tǒng)借統(tǒng)還業(yè)務中,企業(yè)集團或企業(yè)集團中的核心企業(yè)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yè)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20.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21.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22.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23.金融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 24.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26.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7.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xié)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9.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舉辦的職業(yè)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yè),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務企業(yè)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fā)行收入。 33.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34.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 3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7.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38.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39.隨軍家屬就業(yè)。 40.軍隊轉業(yè)干部就業(yè)。 4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jiān)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yè)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yè)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 |
372 | 第14行 | 原“【例6-27】”改為“【例6-26】” |
372 | 倒數第14行 | 原“1。2015年12月31日前。。。4.經中國人民銀行。。。即征即退政策。”改為“1.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yè)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不得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3.本規(guī)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
372 | 倒數第5行 | 原“【例6-28】”改為【例6-27】 |
378 | 第4-6行 | 刪除“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稅【2013】106號。” 刪除“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稅【2013】121號。” |
378 | 第8行-10行 | 原“6.”改為“4.”,原“7.”改為“5.” |
378 | 第12行 | 刪除“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43號” |
378 | 第14行至倒數第2行 | 原“9.”改為“6.”,原“10.”改為“7.”,原“11.”改為“8.”,原“12.”改為“9.”,原“13.”改為“10.”,原“14.”改為“11.”,原“15.”改為“12.”,原“16.”改為“13.”,原“17.”改為“14.” |
378 | 倒數第1行 |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73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fā)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74號)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的通知(財稅[ 2015 ]78號)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小微企業(yè)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96號)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 2015 ]97號) 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25 2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增 |
385 | 第3行 | 增加“4.非居民企業(yè)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等財產,規(guī)避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等財產并依法納稅。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yè)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guī)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yè)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yè)(不含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yè)重組引起境外企業(yè)股東發(fā)生變化的情形。” |
399 | 第8行 | 增加“4.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具體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yè)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yè)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yè)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金融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408 | 倒數第11行 | 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改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做出了若干規(guī)定,” |
410 | 倒數第1行 | 增加“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font face="Calibri">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font face="Calibri">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苁芡换蛳嗤嗉夷腹?font face="Calibri">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
411 | 第6行 | 增加“(3)國有企業(yè)2015年至2018年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稅務處理:國有企業(yè)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其應納企業(yè)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企業(yè)國有資本金,但獲得現金及非股權對價部分除外;國有企業(yè)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業(yè)、單位,在改制為公司制后發(fā)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納企業(yè)所得稅可以不征收入庫,作為國家投資直接轉增該公司國有資本金;經確認的評估資產,可按評估價值入賬并依規(guī)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411 | 第6行 | 原“(3)”改為“(4)” |
411 | 第8行 | 原“(4)”改為“(5)” |
418 | 倒數第4行 | 增加“4.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yè)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yè)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fā)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
419 | 第3行 | 增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423 | 第10行 | 增加“4.有限合伙制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424 | 第2行 | 增加“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生物藥品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y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制造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等6個行業(yè)的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yè)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fā)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自2015年1月1日起,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yè)的企業(yè)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yè)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4個行業(yè)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fā)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yè)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謂縮短折舊年限,是指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加速折舊方法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
424 | 倒數第4行 | 增加“10.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yè)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yè)、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yè),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yōu)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435 | 倒數第3行 | 增加“五、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適用于居民企業(y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等,適用于非居民企業(y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等。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適用于居民企業(y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以企業(yè)會計核算為基礎,對稅收與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并形成了相關的納稅申報信息。申報表的體系由41張表構成,包括:1張基礎信息表,1張主表,6張收入費用明細表,15張納稅調整表,1張?zhí)潛p彌補表,11張稅收優(yōu)惠表,4張境外所得抵免表,以及2張匯總納稅表構成。 (一)基礎信息表 《企業(yè)基礎信息表》反映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注冊地、行業(yè)、注冊資本、從業(yè)人數、股東結構、會計政策、存貨辦法、對外投資情況等,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業(yè)備案資料(如資產情況及變化、從業(yè)人數,可以判斷納稅人是否屬于小微企業(yè),小微企業(yè)享受優(yōu)惠政策后,就無需再報送其他資料),也是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ǘ┲鞅?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主表,其結構體現了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流程,即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稅收優(yōu)惠數額,進行境外稅收抵免,最后計算應補(退)稅款。 ?。ㄈ┦杖胭M用明細表 6張收入費用明細表包括:《一般企業(yè)收入明細表》、《一般企業(yè)成本支出明細表》、以及《期間費用明細表》等,其主要反映企業(yè)按照會計政策所發(fā)生的成本、費用情況,也是企業(yè)進行納稅調整的主要數據來源。 ?。ㄋ模┘{稅調整表 納稅調整是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15張納稅調整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以及《企業(yè)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等。這些表格將所有的稅會差異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照收入、成本和資產三大類,通過表格的方式進行計算反映。 (五)虧損彌補表 《企業(yè)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反映企業(yè)發(fā)生虧損如何結轉問題,用于準確計算虧損結轉年度和限額。 ?。┒愂諆?yōu)惠表 11張稅收優(yōu)惠表將目前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的39項稅收優(yōu)惠項目,按照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稅額扣除等進行分類,通過表格的方式計算稅收優(yōu)惠享受情況、過程,具體包括:《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yōu)惠明細表》、《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yōu)惠明細表》、《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高新技術企業(yè)優(yōu)惠情況及明細表》等。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 4張境外所得抵免表包括:《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等,反映企業(yè)發(fā)生境外所得稅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體計算問題。 (八)匯總納稅表 2張匯總納稅表包括:《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年度分攤企業(yè)所得稅明細表》以及《企業(yè)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反映匯總納稅企業(yè)的總分機構如何分配稅額問題。 企業(y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并不需要填寫共41張表格,僅需要根據企業(yè)實際的性質、類型及發(fā)生的業(yè)務選擇相關的表格進行填報。” |
435 | 倒數第3行 | 原“五”改為“六” |
436 | 第6行 | 原“六”改為“七” |
436 | 第17行 | 原“七”改為“八” |
437 | 第17行 | 原“八”改為“九” |
439 | 第1行 | 原“九”改為“十” |
440 | 第15行 | 刪除“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財稅[2008]1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40 | 第17行 | 刪除“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財稅[2009]6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40 | 第19-27行 | 原“13”改為“11”,原“14”改為“12”,原“15”改為“13”,原“16”改為“14”,原“17”改為“15” |
440 | 第28行 | 增加“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 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適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法人合伙人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7.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441 | 第2行 | 增加第一節(jié)預算法律制度。原第一節(jié)改為“第二節(jié)”,后面以此類推。 |
458 | 第7行 | 原“相關市場,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改為:“相關市場,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的范圍。” |
458 | 倒數第4行 | 原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改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 |
458 | 倒數第3行 | 刪除“這是一種重要、常見的壟斷行為之一。” |
460 | 倒數第6行 | 刪除“同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xié)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改為:“具備前五種情形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xié)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
467 | 第8行 | 另起一段。增加“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告法》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包括:(1)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2)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3)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4)廣告使用數據、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5)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同時,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fā)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fā)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qū)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fā)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guī)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tǒng)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
468 | 第4行 | 在“行為”后面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比較廣告詆毀商譽。廣告中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244 | 第11行 | 在第二自然段后增加下面一段: “2015年12月1日凌晨1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宣布,人民幣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別提款權(SDR)。人民幣進入SDR,將成為與美元、歐元、英鎊和日元并列的第五種SDR籃子貨幣。人民幣加入SDR,將會推動我國資本項目的開放。” |
513 | 倒數17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1改為“2”,后面依次類推。 |
514 | 倒數1行 | 增加2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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