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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02 16:10:05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

  
代位權 
撤銷權 
發(fā)生  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行使  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 
效力  涉及到第三人 
行為  債務人的消極行為  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時效  普通(2年)  1年內,五年消滅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人  債權人 
行為指向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效力  不涉及第三人  對第三人發(fā)生效力 
時效  1年內  1年內,5年消滅 

  破產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破產過程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行使主體  管理人  債權人 
種類  5種  3種 
時間  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沒有時間限制 
時效  沒有時效限制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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