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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特種買賣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3/31 14:18:32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特種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3.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招標投標買賣的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與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5.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與現房買賣合同。

 ?。?)銷售廣告的性質認定。

  第一,有關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對出賣人無合同上的約束力;

  第二,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第三,第二點的內容即使未訂入合同,仍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這些內容的,承擔違約責任。(禁止虛假宣傳)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但該登記備案手續(xù)并非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拆遷人的優(yōu)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買賣中法定解除權的行使。

  第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第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第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絕對值的含義包括“大于”和“小于”兩方面)

  第四,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第五,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賣人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第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的效力關系。

  第一,貸款合同未能訂立,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貸款合同未能訂立的原因,在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由該當事人賠償損失;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則貸款合同也應相應解除,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給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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