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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會《經濟法》復習資料:租賃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11/24 10:52:55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概述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雙方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時,租賃合同按不定期租賃處理。

  【重點提示】不定期租賃情況: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的處理: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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