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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銷售固定資產(chǎ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01 11:19:19 字體: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稅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銷售情形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4)發(fā)生固定資產(chǎn)視同銷售行為
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chǎn)凈值為銷售額
增值稅=凈值×17%
(5)營改增納稅人
銷售已使用的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
依3%減按2%征收
銷售已使用的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chǎn)
按適用稅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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