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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贈與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08 16:15:4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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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贈與合同。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贈與合同概述

  2.贈與合同的撤銷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概述

  【解釋】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jīng)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贈與合同的撤銷

 ?。?)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法定撤銷。

  【解釋】如果屬于法定撤銷,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jīng)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

  法定撤銷的情形:

 ?、賴乐厍趾浥c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趯浥c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鄄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

 ?、儋浥c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主體不同,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也不同。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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