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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法對贈與的任意撤銷限制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7/02 15:05:4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

 ?。?)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且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wěn)定。

 ?。?)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也就是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公共事業(yè)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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