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
?。?)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且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wěn)定。
?。?)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也就是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公共事業(yè)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