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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事務所侵權賠償順位和賠償責任范圍
1.事務所侵權賠償順位
第一,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
第二,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shù)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事務所侵權賠償責任范圍
第一,事務所因故意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連帶責任時,沒有最高賠償額的限定,事務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由具體案件中利害關系人的損失數(shù)額和其他責任主體賠償能力決定。
第二,事務所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而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事務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為該審計報告中的不實審計金額。
還應關注:
第一,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本司法解釋所涉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jīng)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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