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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特殊經(jīng)營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10/23 19:32:28 字體:

  2015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現(xiàn)在處于預習階段,學員可以根據(jù)網(wǎng)校預習計劃表來適當安排學習進度。以下是網(wǎng)校依據(jù)2014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各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特殊經(jīng)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ㄒ唬┗鞓I(yè)經(jīng)營

  混業(yè)經(jīng)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ǘ┗旌箱N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yè)務,如果一項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yè)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在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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